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202604-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安县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第三轮运营服务外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4月14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投标人实力”评分标准第1、2、3项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信息采集辅助管理平台系统”“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管理网格员培训考试系统”并同时提供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项得2分。”
该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下问题:(1)要求“具有系统”与“提供软著证书”实质上是要求同一主体提供两种不同形式的证明材料,属于对同一能力的重复评价;(2)提供软著证书的要求将不具备自有软著、但具备合法使用他人软件能力、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投标人排除在得分范围之外。
事实依据:要求同时具备系统和软件著作权,实质上是要求同一主体提供两种不同形式的证明材料,属于对同一能力的重复评价,且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之间缺乏必然关联。
从评审因素设置的目的来看,要求投标人具备上述系统,其本意是验证投标人拥有并能够部署这些系统;要求提供软著证书,其本意是验证投标人对相关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然而,在数字城管项目的实际履约中,投标人是否实际拥有某一系统的自主知识产权,与投标人能否高质量完成本次采购项目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关联。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授权使用第三方成熟的软件产品来满足项目需求,这种方式不仅符合行业惯例,也不影响项目履约质量。将“具有系统”与“提供软著证书”并列设置,实质上将不具备自有软著、但具备合法使用他人软件能力的投标人排除在得分范围之外,构成了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片面理解和不合理限制。
请求修改评分标准,将软件著作权要求变更为数字城管相关的,保障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三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对应的是三个独立的功能,是对不同技术能力的分别评价,三个系统功能互不重叠,各自对应不同的采购需求,不属于重复评价的情形。本项目的核心难点在于运营服务中对各个不同功能系统的协同能力,本项目对服务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较高的要求,软著证书作为衡量供应商技术积累和持续服务能力的依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人员配备中规定:“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高级证书的或电子信息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该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专为部分企业量身定做。
事实依据:数字城管项目为常规信息化项目,中级软考证书所对应的技术能力已完全满足项目实施要求,高级证书并非履约必需,涉嫌专为部分企业量身定做。
该分值差异导致持有中级证书的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竞争劣势,而中级证书持有者完全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此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设定的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请求修改评分标准,将“中级及以上”统一计为相同分值(如均得 2 分),或取消高级与中级之间的分值差异,保障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本项目核心依托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涉及平台与AI车载智能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的数据对接、系统维护、算法调优等工作(详见采购需求中的项目要求章节)。项目负责人具备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有效指导技术团队完成系统对接、故障排查及技术升级,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证书等级的分值差异是为区分技术层次和独立管理能力,体现的是对专业能力的梯度评价,并非对未持有高级证书供应商的限制。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人员配备中规定“本项目配备的其他人员具有参加过保密局保密教育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得2分。”该项以培训证书而非实质能力作为评判标准,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专为部分企业量身定做。
事实依据:保密培训证书不能直接证明人员的保密管理能力和履约水平。保密意识与保密管理能力属于实践性能力,应当通过涉密人员的保密培训制度、保密承诺、保密管理制度方案、定期审计等实质性管理措施来体现,而非通过某一特定培训证书来证明。仅凭持有培训证书即得分,而未能提供保密管理制度方案或保密承诺的投标人同样可得满分,使得评审因素与实际的履约保密能力严重脱节,不符合评审因素应服务于项目实际需要的原则。即便项目涉密,保密能力应当通过资质条件或管理制度来保障,而非通过特定的培训证书加分。
法律依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条件。若本项目确实涉及秘密,则投标人的保密能力应通过保密资质审查、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承诺等方式予以保障,而非通过一个培训证书的得分来体现。将保密培训证书设置为加分项而非实质性条件,使得评分偏离了项目真正的保密管理需求。
请求将“具有参加过保密局保密教育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修改为“具有保密相关培训证书或提供保密管理方案及保密承诺的,得2分,最高得2分。”,以保障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性,保障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保密局保密教育培训证书并不是特定行业的资质,该培训证书是国家保密局和各省保密机关,每年开展的线上保密培训课程,参加课程学习人员不限制行业、工作年限、毕业院校等条件,个人在官方网站注册即可报名学习,是国家旨在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每年免费组织的公益培训。在采购需求“队伍组建—中心坐席员条件—保密要求”中,明确提出了该岗位部分人员需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并解释了原因。该项设置不需要特定的人员进行特定的考试考证,仅需要相应的人员参加过正规的保密培训学习,了解保密法律法规。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人员配备中规定本项目配备的其他人员“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该评审因素与本项目实际履约需求缺乏直接关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专为部分企业量身定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事实依据:一、该证书具有特定法定适用范围,本项目不属于该范围,设置该证书作为加分项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该证书是针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法定考核要求。应急管理部相关业务办理事项亦明确,该证书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法定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上述高危行业企业的“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核心目的确保证书持有人具备与其行业高风险属性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该项目属于城市管理类项目,并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不属于法定要求持有该证书的行业范围,项目本身亦不存在上述高危行业的生产安全风险。将仅适用于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设置为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实际履约需求之间缺乏直接的逻辑关联。
二、该项目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将仅适用于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特定安全证书,设置于一个城市管理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中,完全背离了该证书的法定设计初衷和适用边界,属于典型的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该证书要求客观上缩小了竞争范围,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的竞争劣势。本项目属于常规数字城管项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仅在高危行业企业中持有比例较高,将该证书设置为评分项,使得大量具备数字城管项目实施能力的投标人因不持有该证书而无法得分,客观上缩小了潜在竞争范围,限制了公平竞争。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的条款,保障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户外巡查、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等,存在交通安全、恶劣天气作业、设备用电等安全风险。采购需求“项目要求”明确要求中标人负责服务内容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定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并且该项目人员要求数量较多,安全生产是该项目的第一要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是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考核颁发的证书,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为基础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能力,面向社会公开考核。配备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人员,有助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预防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五:采购文件违规指定3项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构成指定特定知识产权、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情形。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信息采集辅助管理平台系统、 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管理网格员培训考试系统3项唯一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方可加分。上述三项均为高度特定化、非通用、非必备的软件名称。与本项目信息采集运营服务外包核心履约能力无实质关联,属于人为设置排他性壁垒,直接剥夺大量具备同等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属于典型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相关条件设置与浙江某公司业务特点高度匹配,易引发公平性质疑,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向设置条件的嫌疑。
请求:删除3项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要求,统一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数字城管、智慧城管、城市管理信息化相关任意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得2分最高得6分,放开门槛、保障公平竞争。
答:1、本项目核心工作之一是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立案、派遣及核查。信息采集是数字城管“闭环”流程的关键环节,采集质量直接决定问题发现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的处置效率和治理效果。信息采集辅助系统能够实现信息采集全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包括巡查任务派发、采集数据归集、采集人员轨迹管理、采集质量分析等功能,是保障本项目信息采集工作高效、规范运行的核心技术工具。
2、本项目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运行,采购需求明确规定中标人需对采集区域内新增、消失、变更的部件地理信息以及兴趣点、门牌楼地址信息的变更进行信息采集,并按照数字城管地理信息编码标准进行编码、入库,以达到保持地理信息系统现时性、满足数字城管系统地理信息平台更新的目的。本项目核心工作涵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的管理,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正是确保这些部件和事件信息在网格地图上精确定位、动态更新的核心技术保障。
3、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要求中标人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使工作人员了解数字城管相关常识,熟悉责任网格划分,掌握数字城管理事部件标准、立结案规范,定期对信息采集员进行培训考试,每年至少开展集中培训两次,优秀业务骨干外出学习一次。城市管理网格员培训考试系统正是实现上述培训考核要求的辅助工具,能够实现在线培训、在线考试、成绩管理、培训档案记录等功能,是保障本项目33名运营人员队伍专业素质持续提升的技术手段。
拥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设置为打分项,可以证明投标人具备上述核心业务的能力,能够为项目提供稳定可靠的支撑,与项目服务质量直接相关,并不是小众的、特定化、非通用、非必备的要求。且该项证书并非强制性资质,仅作为打分项设置,不构成对未取得该证书供应商的投标限制。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六: 招标文件违法设置中高级资格分级歧视条款,强制要求高级职称/高级资格方可满分,属于设置过高无关门槛、变相排挤其他企业及中小企业、严重破坏竞争环境。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资格或电子信息工程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仅得1分。本项目为城市数字化平台日常运营、坐席服务、信息采集常规服务,无需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质即可完全履约,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中级技术能力已完全满足履约,刻意抬高准入门槛,直接排除无高级证书但具备同等服务能力的合法供应商,构成违法排他,并且城管局系统供应商为天源迪科,会为城管局提供系统维护等专业服务内容,此需求重复,刻意排他,相关条件设置与浙江某公司业务特点高度匹配,易引发公平性质疑,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向设置条件的嫌疑。
请求:取消中/高级资格歧视性加分,建议修改为:工信部颁发的软件工程师类中级及以上证书统一得2分,或2份中级证书等同于高级职称得2分,或直接删除本条歧视排他性评分项。
答:同质疑事项二回复。
质疑事项七:采购文件违规设置保密局保密教育培训证书加分项,与本项目无关,属于无法律依据增设许可门槛、强制排除投标人。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城市数字化平台运营、信息采集、坐席服务,不属于法定涉密业务范围,无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持有保密局培训证书。采购文件强行设置此项加分,属于超范围、无依据、非法增设准入条件,严重侵害无此证书供应商的合法投标权益,相关条件设置与浙江某公司业务特点高度匹配,易引发公平性质疑,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向设置条件的嫌疑。
请求:删除 “保密局保密教育培训证书” 加分项;如确需保密要求,改为投标人书面承诺遵守保密义务即可,不得强制持证。
答:同质疑事项三回复。
质疑事项八:采购文件违规设置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加分项,与本项目无关,属于违法设置排他性评审条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城市管理服务外包、坐席服务、常规系统运维,不属于高危行业、不属于法定必须持证上岗范围。采购文件将无关证书作为评分项,无法律依据、无项目必要性,纯属人为设置障碍,限制、排斥大量合规供应商公平竞争,相关条件设置与浙江某公司业务特点高度匹配,易引发公平性质疑,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向设置条件的嫌疑。
请求:立即删除“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加分项。如确需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改为投标人书面承诺保障并拥有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义务即可,不得强制持证。
答:同质疑事项四回复。
质疑事项九:项目通篇强调智能采集,但未设置智能采集演示要求,前后矛盾、无法保障实际服务质量,评审标准严重缺失。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服务内容、技术要求通篇以“智能采集”为核心,明确要求车载AI识别、无人机巡查、视频智能分析、自动上报等智能化服务,但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智能采集演示、功能验证、现场演示或视频演示评审要求。只看书面材料、不验真实能力,将导致中标人无法兑现智能采集承诺,严重影响项目落地质量与服务效果,属于重大评审缺陷、前后条款矛盾、无法保障履约能力。
请求:补充完善智能采集评审要求:建议参照其他县、市、区的成熟做法,增设智能采集演示/视频演示评审条款,对车载AI识别类别、无人机采集、智能上报、视频分析平台等真实功能进行验证打分,确保中标人具备实际智能采集服务能力。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智能采集作出了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出具书面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设备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配备”,如果中标人提供的智能采集设备或系统无法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再设置演示环节属于重复验证,缺乏必要性,如增设现场演示环节,将迫使投标人搭建演示环境、派遣技术人员到场,大幅增加企业投标成本。本招标文件“考核办法”也建立了月度绩效考核机制,智能采集的实际运行效果将通过“考核办法”进行全过程管控,运营团队为获得全额服务费,必须确保智能采集系统持续高效运行,比一次演示更能保障服务质量。按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6年4月27日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来安县城市管理局
地 址:来安县中央大道
联系方式:181550801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来安县顿丘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三楼)
联系方式:0550-5631144、15715500525、181198129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丰、程铸月、陈静
电话:18155080173、0550-5631144、15715500525、18119812975